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01年) 第十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 第十条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生产许可证。 前款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核发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