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八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证实对饲养动物、人体健康和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限用、停用或者禁用,并予公布。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