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