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处罚: 超出许可范围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续展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引用法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