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十一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生产许可证核发 第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继续生产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省级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续展申请,并提交农业部规定的材料。 第十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