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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规范(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开展其他相关监督抽检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食品分析方法学验证(略) 2. 监督抽检文书要求(略) 3. 项目绩效自评要求(略)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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