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食盐生产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
将液体盐(含天然卤水)作为食盐销售;
将工业用盐和其他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
将利用盐土、硝土或者工业废渣、废液制作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食盐,或者将利用井矿盐卤水熬制的盐作为食盐销售;
生产经营掺假掺杂、混有异物的食盐;
生产经营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盐。
禁止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禁止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