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六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食盐生产经营者受到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食品生产经营者名下并向社会公示。对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依法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