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四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食盐零售单位销售散装食盐,或者餐饮服务提供者采购、贮存、使用散装食盐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