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一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盐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