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八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做好信息公布工作,及时准确公布食盐监督检查、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信息。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盐质量安全信息,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专业机构、相关食盐生产经营者等进行核实、分析,并及时公布结果。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