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六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风险监测、抽样检验、案件查处等工作中,发现食盐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控制食盐质量安全风险。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