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盐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盐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盐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