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方面的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工作。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