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十九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十九条 碘盐零售单位销售的碘盐应当为小包装,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碘盐零售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