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十五条 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1994年) 第十五条 第三章 碘盐的供应 第十五条 国家优先保证缺碘地区居民的碘盐供应;除高碘地区外,逐步实施向全民供应碘盐。 对于经济区域和行政区域不一致的缺碘地区,应当按照盐业运销渠道组织碘盐的供应。 在缺碘地区生产、销售的食品和副食品,凡需添加食用盐的,必须使用碘盐。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