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 (一)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第二十七条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