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 (三)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三) 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二) 目录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