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