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