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下载APP
下载APP
  1. 首页
  2.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
  3. 第五章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第二十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速查 法律法规速查

专为法律人设计的法律查阅工具

使用帮助

  • 使用帮助

法律条款

  • 用户协议
  • 隐私政策
  • 会员服务协议

法规要求

  • 沪ICP备2023015770号-1
  • 沪公网安备31011302008558号
© 法律法规速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