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 第五章 食盐专营办法(2017年) 第五章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第二十四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加强协作,相互配合,通过政务信息系统等实现信息共享,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协作配合制度。 第二十五条 盐业主管部门、食盐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公众举报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