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食盐专营办法(2013年) 第二十七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核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六章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