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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盐专营办法(1996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从事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具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核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渔业、畜牧用盐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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