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2006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菌种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食用菌,下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菌种管理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