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对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遵守本办法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贮存等场所、设施、设备,以及信息公示情况等进行现场检查;
向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和质量安全有关的情况;
检查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落实情况,查阅、复制与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记录、协议、发票以及其他资料;
检查集中交易市场抽样检验情况;
对集中交易市场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随机进行监督抽查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送有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对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质量安全隐患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有权查封、扣押、监督销毁;
依法查封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销售活动的场所。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者及其委托的贮存服务提供者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