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条 第二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