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三十一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三十一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