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二十三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销售者义务 第二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具有与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销售和贮存场所,保持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的距离。 第三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