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十四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十四条 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销售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购货凭证。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