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十条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义务 第十条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食用农产品类别实行分区销售。 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销售和贮存食用农产品的环境、设施、设备等应当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