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食物中毒或者疑似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组织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组织调查小组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表》,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
组织卫生机构对中毒人员进行救治;
对可疑中毒食物及其有关工具、设备和现场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组织调查小组进行现场卫生学和流行病学调查,填写《食物中毒个案调查登记表》和《食物中毒调查报告表》,撰写调查报告,并按规定报告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