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 第二章 报告 第八条 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二章 报告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跨辖区的食物中毒事故报告,应当通知有关辖区的卫生行政部门,并同时向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