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二章 监测报告 第十条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监测报告 第十条 省、地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个工作日审核、汇总、分析辖区内食源性疾病病例信息,发现跨所辖行政区域的聚集性病例时应当进行核实,经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上一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其中,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报告)。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