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七章 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九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