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六章 送达 第四十八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送达 第四十八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七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