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六章 送达 第四十六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送达 第四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