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