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