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三条 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