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上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