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统计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定、公布和出版本行政区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统计资料。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