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的具体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受理、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等;

对上级转办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进行转办、移送、跟踪、督促、审核、上报等;

对下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收集、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信息,按要求定期向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报告;

承担本行政区域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宣传、培训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