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通报下列情况:

投诉举报信息统计分析结果;

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办理投诉举报的总体情况;

下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工作情况;

其他应当予以通报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