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信息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方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应当定期汇总、分析本行政区域的投诉举报和涉及投诉举报管理的咨询、意见和建议等信息,发现薄弱环节,提出监管措施和建议,并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上一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