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十七条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一般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据属地管理原则和监管职责划分,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转交有关部门办理。 各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受理重要投诉举报后,应当2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