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的;

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