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对受理的投诉举报,按照重要投诉举报和一般投诉举报分类办理。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的;
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要投诉举报:
声称已致人死亡、严重伤残、多人伤残等严重后果的;
可能造成严重食源性或者药源性安全隐患的;
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可能引发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认为重要的其他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