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 第二章 受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2016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受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负责统一受理食品药品投诉举报。 对直接收到的食品药品投诉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无同级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日内转交负责投诉举报管理工作的部门。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