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章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第五十三条 对食品摊贩等的监督管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四条 食品经营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取得的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 第五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食品经营许可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作的食品经营许可电子证书与印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