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五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七章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