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职责,应当自觉接受食品经营者和社会监督。 接到有关工作人员在食品经营许可管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纠正。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